1060607修正通過-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民國97年6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1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6月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產學合作,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本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第三條 產學合作機構委託本校學術單位或個人辦理各項產學合作事宜,可逕與本校各科(中心)、處、室、洽商,由計畫主持人擬具計畫書,檢同產學合作經費支用預算表及合約書,經執行單位、研究發展處、人事室、總務處、主計室之審核後陳校長核定,再由本校與委託機構辦理簽約手續。
第四條 產學合作計畫,應由合作雙方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書,校長為法定代表人,並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履行契約之義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二、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及資源。
三、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四、產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
五、合作機構須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六、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七、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第五條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業務,其經費收入收支管理辦法,應另訂之。
第六條 本校因辦理產學合作案而購置之圖書、期刊、設備、儀器等,除合約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財務管理辦法列入校產統一管理運用。
第七條 本校產學合作業務由研究發展處與執行之教學單位共同辦理。
第八條 本校同仁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不得利用校內設備及人力私自接受研究計劃。
第九條 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政府相關法令由各主管監督人員協調辦理,以利產學合作業務之推行。
第十條 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97年6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1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06月0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產學合作,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本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第三條 產學合作機構委託本校學術單位或個人辦理各項產學合作事宜,可逕與本校各科(中心)、處、室、洽商,由計畫主持人擬具計畫書,檢同產學合作經費支用預算表及合約書,經執行單位、研究發展處、人事室、總務處、主計室之審核後陳校長核定,再由本校與委託機構辦理簽約手續。
第四條 產學合作計畫,應由合作雙方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書,校長為法定代表人,並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履行契約之義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二、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及資源。
三、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四、產學合作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
五、合作機構須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六、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七、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第五條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業務,其經費收入收支管理辦法,應另訂之。
第六條 本校因辦理產學合作案而購置之圖書、期刊、設備、儀器等,除合約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財務管理辦法列入校產統一管理運用。
第七條 本校產學合作業務由研究發展處與執行之教學單位共同辦理。
第八條 本校同仁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不得利用校內設備及人力私自接受研究計劃。
第九條 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概依政府相關法令由各主管監督人員協調辦理,以利產學合作業務之推行。
第十條 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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