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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111年07月06日修正通過】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96年2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4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2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04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07月0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貫徹教育政策,促進社區合諧,有效整合學校資源,提昇社會人士學識及技能,特依據教育部「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教育各種班別由教學單位籌辦,研究發展處協辦為原則。
第三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教學單位現有師資、設備規劃辦理。
第四條        推廣教育業務含開班計畫、預算編列、課程制定等事項,由籌辦單位擬定後送研究發展處辦理;班期結束後,由研究發展處辦理核銷。
第五條        本校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負責審查推廣教育開班事宜。小組由當然成員五人及遴聘成員五人組成之,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當然成員為校長、研究發展處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教務處主任;遴聘成員為校長於本校一級單位主管和科主任中遴選之。
審查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兩類。
一、    學分班:須具有報考專科學校之資格。學分班每一學分需修讀18小時,期滿經成績考核及格,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書,但成績考核未及格,或喪假外之缺課時數超過全部課程三分之一者不發給學分證明書。學員成績及出缺勤規定,依專科學校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學生點名請假(曠缺課)實施要點辦理。
二、    非學分班:非學分班學員入學資格由各辦理單位規定之。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本校發給結業證書,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或喪假外之缺課時數超過全部課程三分之一者,不予發給結業證書。若職業訓練計畫或承接各界委託辦理計畫,學員成績及出缺勤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校推廣教育辦理程序如下:
一、    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ㄧ課程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各開班單位辦理學分班應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班前一個月內,將計畫提送至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辦理,如為境外學分班須報請教育部核准始得開辦。各班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並得視需要設置班導師以推動教學,處理班務;導師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給付。各班次學員得視需要選舉班代表,執行各班班會有關事宜。
二、    非學分班:
1.    若非學分班開設係為校級計畫,開辦單位應於計畫送審前,經開辦單位主管核章同意後,簽會主計室及相關科、中心主管等單位審核,公文簽准後將計畫提送至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通過後辦理。
2.    若為一般推廣教育班或職業訓練計畫開班,需經開辦單位及相關科、中心主管核章同意後,簽會主計室等相關單位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辦理完畢後送交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核備之。
三、    規劃辦理之班次性質特殊者,經開辦單位及相關科、中心主管核章同意後,簽請校長專案核准後辦理。
第八條        各類推廣教育班次預算之編列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收費標準及鐘點費支給標準由本校自訂,經費之收支均應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就收入總額設立一定比率作為學校統籌經費。
第九條        有關經費收支標準與經費分配運用等事項,悉依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專科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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