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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受補助單位應定期盤點研發成果及落實維護管理相關事宜,並檢附應報本部辦理案件所需文件。

一、 依「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辦理,及本部110年第5次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決議續辦。

二、 檢附「科技部研發成果終止維護申請審查作業說明」、「科技部研發成果讓與申請審查作業說明」、「科技部研發成果終止通報表」、「科技部研發成果讓與通報表」各1份,並可至「科技研發成果資訊系統」(STRIKE系統)下載檔案。

三、 另日後於研擬讓與合約條件,應載明受讓廠商如有符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及其審查原則之事項,應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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