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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通知-赴陸交流需通報的事項與程序

(一)自本(108)年12月1日起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之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師生交換及其他赴陸交流活動,需至「赴陸交流活動登錄平臺」登錄。
(二)通報時間:
(1) 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 3 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2)並於活動完成返臺 1 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3)若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則請至「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登錄。
(三)通報程序:
請活動承辦單位填寫附件表格後,擲回本組,由本組上網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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