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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06修正-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辦法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102年5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3年3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9月26日校務基金管理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5月27日校務基金管理會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5月6日專科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行政院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之彈性薪資政策方案」,依據「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特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執行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資格、人數及金額:
一、獎勵對象:本校專科教師(含專案教師)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1.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且為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2.如為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八月一日後聘任之人員,須為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延攬之人員。
二、獎勵人數不得逾本校前一年度執行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
三、為保障不同職涯階段研究人員投入研究,當年度獎勵名額二人以上時,則副教授或相當職級以下獎勵人數不低於50%。
四、獎勵金額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
第三條 獎勵對象之獎勵級距及核給比例:
一、申請期限、名額由研究發展處依科技部核定,轉知符合資格教師提出申請。
二、獎勵級距依科技部補助本校當年度獎勵金額,分為三個等級,其獎勵金比例為6:5:4,給予12個月獎勵。
第四條 申請獎勵案件應經本校「彈性薪資及學術獎勵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績效卓著者,方得給予獎勵。
第五條 符合獎勵條件教師需於每年公告後填寫申請年度之前三年度「執行科技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評分表」(如附件)及佐證資料送至研發處彙整,由本委員會進行審查排序,並通知受獎勵者。
第六條 受獎勵教師於補助案結束前兩個月,應繳交績效報告書,由本委員會評估績效,未達本辦法第九條定期評估標準者,次年不得再申請本項獎勵。
第七條 特殊優秀專任教學研究人員在獎勵期間內有離職或不予聘任等情況,該項獎勵即按其未在職期間比例繳回科技部。
第八條 學校行政支援擬配合如下:
一、 在行政教學方面配合申請人集中排課之要求。
二、 在研究方面配合申請人於使用貴重儀器時有優先使用之權利。
三、 協助並補助申請人國內外專利之申請。
四、 研發處針對特殊優秀研究人才辦理卓越學術研討會,協助邀請校內外或國際知名教授蒞校指導。
五、 研發處針對特殊優秀研究人才辦理專業知能研習會,協助導入最新科技知識與預見未來趨勢。
六、 圖書館採購各種期刊文獻資料庫,學校優先免費提供資源使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充分運用圖儀資源。
七、 補助特殊優秀研究人才參與校外機構研習會,並撰寫研習心得報告,與同仁分享研習成果。
八、 鼓勵特殊優秀研究人才,發揮典範功能,申請校內外各項整合型專題研究計畫,並給予部分之儀器設備配合款,以利其完成卓越學術成果。
九、 從申請人所在科系之年度預算中,在儀器設備或實驗耗材科目下,優先排序進行採購。
第九條 獲獎勵者於受獎勵期間至少應達成下列績效一項,並有義務提升學校研究績效:
一、發表期刊論文或作品1篇/件。
二、獲得科技部或其他單位計畫補助1件。
三、簽訂產學合作計畫1件。
未能達成以上績效之一者,次年度不得提出本獎勵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專科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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