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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辦法

民國97年12月19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教育部98年2月3日台技(二)字第0980011029號函備查
民國99年1月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13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7月2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25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3年4月22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058430號函備查
民國104年4月1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4年5月7日臺教技(二)字第1040057635號函備查
民國104年10月28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3月2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03月16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校務基金收入收支管理辦法」暨「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各班次之招生計畫應編列收支概算表,經開辦單位及相關科、中心主管核章同意後,簽會主計室等相關單位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收費與支出原則:

一、收費部分:

(一)學分班(含隨班附讀)學分費依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及隨班附讀修讀作業要點收費標準訂定,以學時計算之。非學分班學費依各班性質由研究發展處估算訂定。

(二)材料費:指因應該班開課需要收取之材料費用。

(三)書籍費:指因應該班開課需要收取之教材費用。

(四)報名費:學分班得收取報名費。

(五)保險費:指因應該班開課需要用到實習、實驗等具有工安顧慮之場所,應收取學員平安保險費。

二、支出部分:

(一) 各班次推廣教育收入經費百分之六十五支付授課鐘點費、材料費、書籍費、設備維護費、工讀生費、二代健保費及勞工保險費等。

(二) 各班次推廣教育收入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行政管理費。其中收入經費百分之十五由學校統籌運用;百分之十分配予籌辦單位;百分之十分配予研究發展處。

(三)授課鐘點費:

1、學分班:在校本部上課之學分班(含隨班附讀)依照行政院核定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支給。校外上課則依開班狀況核定鐘點費,以不低於日間授課教師鐘點費標準之1.2倍及不超過2倍為原則。

2、非學分班:教師鐘點費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支給為原則。

3、講座助理鐘點費:依開辦單位課程性質需要編列,其講座助理鐘點費依照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支給。

4、鐘點費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合計編列不得超過總收入百分之五十,如因開班性質特殊,經簽請校長同意後上限得放寬至百分之五十五

 (四)書籍費及材料費:專款專用、實報實銷。

三、非學分班學費優待:

(一)本校教職員工本人及配偶、直系眷屬、本校在校生,憑證學費八五折優待。

(二)曾參加本部非學分班課程,一年內報名其他非學分班課程者,或本校校友,憑證學費九折優待。

(三)年齡6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人士,憑證學費八折優待。

四、本校與其他機關單位合作或委辦計畫,則依雙方契約內容辦理。

第四條   籌辦單位及所屬科、中心與研究發展處所分配之業務費於該課程結束後當年度內結算,結餘款得主動申請保留於次年度使用。

第五條   學員報名後之退費標準:

一、若已繳交各項費用者,因故無法開班時,則予以全額退費。

二、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則予以全額90%退費。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則予以全額50%退費。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三、學員申請退費時,已繳材料費、書籍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或書籍者,發給該成品或書籍。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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